考试知识点59 行政复议规范
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类型及法定程序
★尚未拟定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;尚未拟定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,因行政管理的需要,确需立即推行行政许可的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l临时性的行政许可。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推行满1年需要继续推行的,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拟定地方性法规。地方性法规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,不能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、资质的行政许可;不能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。
行政强制手段的类型:限制公民人身自由;查封场合、设施或者财物;扣押财物;冻结存款、汇款;其他行政强制手段。
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
★下列事情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置方法解决,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: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别的人事处置决定的,应当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;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置,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行政复议的申请、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,不能申请行政复议。